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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8-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08-04
本溪市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救助管理办法》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
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来抓,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本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可查明情况,履行必要的手续,给予适当帮助。
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和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住地或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本市区县之间的接送。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市区的流入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送回或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将其护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户口所在地在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流入市区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送回或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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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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