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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铁岭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铁岭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事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事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主要任务 从2001年起,3年内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失业保险接续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工作步骤地完成国有企业上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 并轨政策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需裁减人员,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二)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出中心,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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