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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湖 北省 总 工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7-26
【法律文号】:鄂劳社文[2006]109号 【执行日期】:2006-07-26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湖 北省 总 工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鄂劳社文[2006]109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产业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尤其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对协调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在促进企业开展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上下功夫。要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作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平等协商。对于涉及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由用人单位代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代表或职工推选的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今明两年,应在巩固国有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要以民营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帮助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

二、切实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取得了较大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平等协商的程序不够规范,集体合同的覆盖面不广,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比较空泛抽象,对一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不到位,有的企业没按规定对处于产期、经期、孕期、哺乳期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女职工定期体检制度。为此,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设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等纳入集体协商范围,保证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实在有效。对直接关系到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支付、休息休假、裁员保护、企业年金、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企业都应当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加以确定,并可以就其中的单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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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征求《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特招未满16周岁未成人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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