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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辽劳社[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然按《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朝劳社发[2003] 16号)规定执行。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对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仍然按照《关于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劳社发[2003] 19号)规定的申请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并发放认定证明。再就业扶持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2005年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每年3月份前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超过年检时限的《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自行作废。享受政策期满和已办理退休人员、死亡人员所在社区或企业要主动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上交发证机构。 三、各县(市)区要从2006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按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辽劳社[2006]7号)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工作。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行为,以及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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