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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2-14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6]8号 【执行日期】:2006-02-14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6]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进一步加大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实施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为手段,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鼓励和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辟就业领域,进一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和氛围。
  从2006年起到2008年,全省开展创业培训45000人,培训扶持150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90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构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到2006年底,全省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4个。
  二、扶持对象范围
  创业扶持的对象范围是,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主要扶持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信用社区的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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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10万个国有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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