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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我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作为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辽政发〔2006〕l号文件)规定的各种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实行免费发放。具体编号仍按照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16号)和《关于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17号)中的规定执行。今后,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请求申请认定的,均填写《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按照申请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三、《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含原认定证明)年审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2-3月间进行。年审的程序和审核内容仍按《关于做好2004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函[2004]96号)文件执行。对在2005年年底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原认定证明”),享受政策期限届满的,要组织收回;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无论享受政策期限是否届满,都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未到三年期限的,在政策规定期内继续有效,但应在2005年度年审期限内,经发证机关重新核定,并加盖“延期使用至xx年xx月xx日”印章,没有经过核定的无效。 《认定证明》在年审时,应提供本年度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等资料。对通过年审的,在《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情况栏目中加盖“年审专用章”;在《认定证明》年审记录栏目中加盖“年审专用章”。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仍使用《关于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3)17号)中规定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样式,年审时,可在证明正面或背面加盖年审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发现有涂改、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函〔2004〕96号)规定,不予年审,并由发证机关立即收缴。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政策部分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省政府辽政发[2006]1号文件摘录,各市确定的新政策可采用粘贴的方式摘录到《再就业优惠证》上。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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