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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和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起,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非农业人员居住在双塔、龙城区管辖内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按234元发给;居住在县(市)政府所在镇的每人每月按196元发给;农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160元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108元发给。 二、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35号)和《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26号)精神从2008年4月1日起,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非农业人员居住在双塔、龙城区管辖内的城市居民由每人每月23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81元;居民在县(市)政府所在镇的由每人每月19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35元;农村非农业人口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98元。农业人口由每人每月10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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