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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全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1655)元,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辽人发[2005]5号)的规定,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3550元调整到4965元;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7100元调整到9930元。 二、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辽人发[2004]8号)的规定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592元调整到828元;被评为二、三、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73元调整到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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