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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我市2006年为1183.08元)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辽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的规定,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2982元调整到3550元;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5964元调整到7100元。 二、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统计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4]8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的规定,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补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帽每人每月497元调整到592元;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98元调整为473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事局 朝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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