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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就业再就业,落实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葫芦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认定条件、申报程序、办结期限等要求,同时要加大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力度,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各单位要对现有岗位中因自然减员(退休、伤病、死亡)而发生变化的岗位以及有新增岗位的及时统计,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变更申报及网络管理工作。
三、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06〕16号)精神,现对全市已申报并上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核实认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好《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表》、《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表》。
附件:1、葫芦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2、《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表》
3、《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表》
4、《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
5、《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书》
附件:1 葫芦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06〕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切实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和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收发、驾驶、门卫、打字、食堂、物业管理等后勤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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