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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程序,明确责任,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辽劳社发〔2007〕30号)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将城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经办部门职能 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负责退休人员退休资格、待遇的审批;退休(遗属)人员各项待遇调整的审批。 2、社会保险局待遇核算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待遇核算科):负责职工(含灵活从业人员)退休资格的审核;职工退休待遇的计算;确定新增退休(遗属)人员各项待遇的标准和执行时间。 3、社会保险局待遇拨付科:负责退休(遗属)人员各项待遇的发放。 二、办理业务流程 1、职工退休资格认定 用人单位(含就业局代理中心)提前一个月将本单位初步认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档案和《退休人员档案审核明细表》报送待遇核算科,待遇核算科确认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及退休类别(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 因病退休、退职等),经经办人签字、科长复核、加盖公章后报社会保险科审批,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科长复核并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科审批的《退休人员档案审核明细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科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处理,到个人帐户管理科打印《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2、核算养老待遇 待遇核算科依据审批的《退休人员档案审核明细表》和《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照政策规定核算养老待遇,确定待遇享受的开始时间。 3、退休待遇经办 待遇核算科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后,在《退休职工审批表》中打印养老待遇金额,由经办人员签字、科长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社会保险科。社会保险科依据《退休职工审批表》对其退休待遇进行审批,由经办人签字、科长复核并加盖公章,将《退休职工审批表》存档一份,同时发送至用人单位、待遇拨付科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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