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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2-2
【法律文号】:葫劳社字〔2008〕6号 【执行日期】:2008-01-01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葫劳社字〔2008〕6号
【字体:  
关于公布200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年报有关数据,现将我市200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为15,300元。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15,300元的60%和100%作为年缴费基数,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6%,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2008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每人66元。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的年缴费基数最低为15,300元的60%,最高不许超过15,300元的300%。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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