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力资源统计和管理工作,依托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规定),按照系统流程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均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失业登记人员范围: (一)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 各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营业的; (四)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办理失业登记须知: (一) 失业人员可以在就地就近的任何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 失业人员的人员类别及失业登记时所需携带证件如下: 1、新成长劳动力(即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生)须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最高学历证明,一寸彩色照片2张(已办理养老保险的,须携带养老保险手册)。 2、各类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须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养老保险手册及一寸照片2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须出示与原单位超过6个月的劳 动合同证明,非本地户籍人员除了出示与原单位超过6个月的劳动合同证明以外, 还须出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的无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