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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1
【法律文号】:葫劳就字[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01-01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葫劳就字[2008]5号
【字体:  
葫芦岛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力资源统计和管理工作,依托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规定),按照系统流程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均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失业登记人员范围:
    (一)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 各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营业的;
    (四)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办理失业登记须知:
    (一) 失业人员可以在就地就近的任何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 失业人员的人员类别及失业登记时所需携带证件如下:
    1、新成长劳动力(即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生)须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最高学历证明,一寸彩色照片2张(已办理养老保险的,须携带养老保险手册)。
    2、各类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须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养老保险手册及一寸照片2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须出示与原单位超过6个月的劳 动合同证明,非本地户籍人员除了出示与原单位超过6个月的劳动合同证明以外, 还须出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的无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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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10万个国有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葫芦岛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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