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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市直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现就规范我市市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保留和归并的补贴项目 (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援藏(援疆)津贴、护理费、山区补贴、回族补贴、房屋提租补贴不纳入归并范围,?时予以保留。 (二)将家属补贴、老粮煤补贴和《关于规范和提高市直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葫劳社字[2005]9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离休补贴统一归并到新的离休补贴之中 二、 规范离休人员补贴的标准和执行时间。 市直企业离休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参照市直机关规范离休人员补贴的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管理人员 市级正职1640元,市级副职1480元,县处级正职1350元,县处级副职1230元,正、副科级及以下1100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1480元,副高级职务1230元,中级及以下1100元。 三、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规范补贴可按其职务对应的较高一项标准执行。 (二)离休人员的补贴不作为计发其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以上标准执行后,对原列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项目支付的补贴和由原单位已经发放的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月实行找差处理,并分别由企业和代发单位补齐。 (四)此次规范增加的补贴和按辽劳社发(2006)90号文件增加的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均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圣直企业离休人员,是否参照本通知规定规范补贴,可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请示后自行研究解决。 (六)各县(市)区企业离休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研究落实办法。 四、规范补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规范补贴所需资金由离休人员原所在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并负责发放。对破产、出售和并轨企业的离休人员由市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局负责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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