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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2-6
【法律文号】:哈劳社发{2007}273号 【执行日期】:2008-01-01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劳社发{2007}273号
【字体: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营实际,对《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57号)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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