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35号令)的有关规定,确保补建职工档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将《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职工档案 通知 抄 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总工会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4日印发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
为保证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补办认定内容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二、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1、补办初始就业手续,单位应提供: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会员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 (2)用人单位招工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补办大中专毕业分配手续,单位应提供: (1)本人毕业证书; (2)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派遣)证明。 3、补办转业(复员)干部和退伍士兵手续,单位应提供: (1)入伍、退伍证书; (2)武装部提供的入伍证明; (3)人事或民政部门提供的转业(复员)、退伍安置证明。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本人应提供: (1)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原始底案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