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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颁布日期】:2006-9-1
【法律文号】:哈劳社发[2006]161号 【执行日期】:2006-09-01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劳社发[2006]161号
【字体:  
哈尔滨市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市低保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低保家庭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均可从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市政府对低保家庭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救治的少年儿童,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施专项帮助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实施医疗救助,投保的险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承保单位,负责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赔付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实施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购买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主险20元,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0元,保险金额0.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元,保险金额6万元),一次性缴纳,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 所列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补贴。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将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存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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