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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哈劳社发[2006]100号 【执行日期】: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劳社发[2006]100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及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单位用人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下同)招用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及农村劳动者,下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就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一)市区内工商登记或法人登记注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机关的用人单位,到市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工商登记或法人登记注册在区级(含区级)以下机关的用人单位,到区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

   (二)工商登记注册在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到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

   (三)县(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到所在县(市)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时,应当先办理被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手续。被招用人员持用人单位填写的《招用人员备案表》(简称《备案表》,附件1)和本人的《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到户口(暂住证)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经就业登记注册的《备案表》和《就(失)业证》,交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招用备案手续。

    三、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备案时须持《备案表》、《招用人员备案名册》{附件2(1、2)},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手续:

   (一)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被录招用人员的户口(暂住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就(失)业证》;

   (四)被招用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指岗位工种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

   (五)被招用人员属育龄妇女的外来或农村劳动者,还需提供婚育证明。

    四、被招用人员原属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凭《备案表》到其档案保管机构提取被招用人员档案,并将《备案表》存入本人档案,以保持档案记载的连续性。

    五、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其《就(失)业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就(失)业证》交还劳动者本人。

    六、各招用人员备案工作经办部门要做好招用备案的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将汇总《招用备案人员季度统计报表》{附件3(1、2)},上报市就业管理局。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招用人员备案表;

      2(1)、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备案名册;

      2(2)、招用外来(农村)劳动者备案名册;

      3(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招用备案情况季度统计表;

      3(2)、外来(农村)劳动者招用备案情况季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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