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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哈劳社发[2006]119号 【执行日期】: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劳社发[2006]119号
【字体:  
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6]10号)精神,确保我市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认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列入认定范围

    1、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下列人员不属认定范围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3、城镇其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城镇各类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分别由就业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其中: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由就业部门负责认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档案保管机构负责认定。市区内中直、省属、市属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由市就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内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区属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由区就业管理局负责;县(市)区域内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由县(市)就业管理局负责。

   (一)下岗职工身份认定

    1、企业出具已核准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性质认定审核表》或《城镇其他集体企业性质认定审核表》,填报《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名册表》,并提供下岗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档案,到就业管理部门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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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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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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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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