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7-4
【法律文号】:哈财社〔2006〕188号 【执行日期】:2006-07-04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财社〔2006〕188号
【字体:  
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 (市) 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为适当提高我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如下调整 :

    一、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含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公益性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 529 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479 元,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部门)承担 50 元;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承担。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579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479元,各区财政承担100元。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
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三、公益性岗位住房公积金补贴
    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 8% 缴纳。

    四、公益性岗位个人应缴纳的“二险一金”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6%缴纳。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适当调整。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我省烤烟收购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和补贴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黑劳社发[2007]6号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关于发放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