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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2007-6-29
【法律文号】:哈就组字[2007]1号 【执行日期】:2007-06-29
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哈就组字[2007]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03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一大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且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6]10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主要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在一个时期内缓解矛盾、减轻压力,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将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自身素质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提供就业再就业援助为辅助,通过多种渠道促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采取政府补助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组建街道(乡镇)劳务型服务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式安置;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适当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其他渠道难以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通过上述办法,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基本上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做到凡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个安置一个。

    二、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一)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依托街道(乡镇)、社区,通过各种渠道经常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创业信息和创业项目,帮助和引导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经培训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减免税费等政策扶持。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程序要进一步简化,培训补贴要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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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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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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