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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6-26
【法律文号】:哈就组字[2007]2号 【执行日期】:2007-06-26
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就组字[2007]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发挥其带动就业的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责任承担单位,发挥部门间合力作用

    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共同承担。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的推荐和微利项目的审核认定,并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和配合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反担保人情况的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提供贷款担保,并具体负责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的贷款回收工作;市商业银行负责申报材料的终审和贷款的发放工作,并具体负责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前的贷款回收工作。

    二、建立奖励机制,做好贷款的回收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社区在贷款回收工作的基础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对市区内贷款回收较高的社区,根据贷款回收情况予以奖励。回收率达85-90%的,给予不超过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回收率达91-95%的,给予不超过回收总额1.5%的奖励;回收率达96-100%的,给予不超过回收总额2%的奖励。回收率低于85%(不含85%)的不予奖励。该奖励50%发给相关工作人员,其余用于补充社区办公经费不足。考核按年度进行。

    三、开展“一帮一”结对子帮扶创业活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发动全市行政机关、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与缺少担保人的借款人结成帮扶对子,为其提供反担保,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扶持对象实行跟踪问效。

    四、开展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社区做好已发放贷款的贷后检查管理工作,准确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配合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要根据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回收措施,集中做好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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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内增加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职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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