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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工会,各中、省直和市属企业劳资(人事)科(处): 随着当前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日益突出,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平等协商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中的作用,我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平等协商制度,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单项集体合同,主题突出、责任明确,是当前女职工维权的有效载体,体现了工会组织为女职工提供突出女职工特点、更人性化的帮助;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女职工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享受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发展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不但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的劳动保护;“五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卫生保健(如:坚持两年一次的以防癌为主的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女职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的更加明确和具体化。 三、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 1.准备工作 (1)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与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一致。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女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女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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