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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佳木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11-05
佳木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中省直驻佳各事业单位: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发[1999]118号)要求,现将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统筹,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在就业的一项制度,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既是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尽的社会义务。

二、  事为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有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和职工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失业保险期限经办机构暂时按照单位人数、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  从2007年1月1日起,市直财政全额  款的事业单位,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列入市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代扣代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在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  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等数据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期末不留余额。

六、  对不但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事业单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和稽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欠缴失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七、  按全省失业保险信息初始化工作进度要求,各事业单位要将参保职工的基础信息《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信息调查表》于2006年12月15日前报送到所属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八、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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