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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很重。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市场为导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引导劳动者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努力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全市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二)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2008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就业问题,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三)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三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法人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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