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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发[2002]15号)文件精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各项优惠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 第三条 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四条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被用工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4、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1、“三市”。指各类商贸市场摊床(不含精品屋、品牌店。不含商业大厦、百货大楼、远东大厦、劝业场、信大装饰城、宝丰大厦)、城市早晚市场摊位、乡镇集市摊点(仅限于一个业户经营的一个摊床、摊位或摊点)。 2、“四修”。指修表、修锁、修鞋、修车(修车包括修理自行车、摩托车、农机、家电、修理汽车仅限于汽车美容、充电、加水、补胎打气)。 3、“五小”。小卖店是指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百货、日杂、食杂类店铺;小饭店是指就餐座在30位以下店铺;小旅店是指床位在20个以下店铺;小理发店是指在3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不含美容、美体);小服务部是指案板裁剪、打字复印、图书出租、灌液化气、中介等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小型服务项目。 4、“七类”。零部件加工类:是指小配件加工厂、手工作坊、小食品厂等;种植、养殖类:种植是指粮食、蔬菜、药材、花卉、树木种植等,养殖是指专业养殖畜禽和其它养殖类;废旧收购类:是指废旧金属收购、废旧塑料收购、废旧纸张收购、废旧建筑材料收购等;职业培训类:是指美容美发培训、托儿所、幼儿园、课余辅导站等;技术信息咨询类:是指科技、专利、发明项目等信息咨询服务;社区家政服务类:是指棋牌室、台球室、浴池、健身房、托老所等;个体营运类:是指人力车、三轮摩托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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