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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7-18
【法律文号】:牡劳社发[2003]330号 【执行日期】:2003-07-18
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牡劳社发[2003]330号
【字体: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现将《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人行牡中心支行
2003年7月18日

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关于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信用担保手段,引导资金流向,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突出风险防范,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所辖县(市)小额担保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 贷款人申请贷款担保必须符合的条件。
1、具备牡丹江市城镇户口{含各县(市)}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3、所经营的项目或行业应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4、应有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
5、借款人能够提供必要贷款担保的反担保。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担保时必须具备自有房屋做抵押或经济条件好的近亲属作保证。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劳动就业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
2、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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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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