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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现将《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人行牡中心支行 2003年7月18日 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关于牡丹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信用担保手段,引导资金流向,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突出风险防范,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条 牡丹江市所辖县(市)小额担保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 贷款人申请贷款担保必须符合的条件。 1、具备牡丹江市城镇户口{含各县(市)}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3、所经营的项目或行业应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4、应有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 5、借款人能够提供必要贷款担保的反担保。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担保时必须具备自有房屋做抵押或经济条件好的近亲属作保证。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劳动就业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 2、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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