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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苏社厅明电[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请各区县将执法检查情况及《专项检查统计表》一并于8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传真电话:86590882 电子邮箱:njldjc@163.com
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二ОО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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