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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8-6-12
【法律文号】:宁农管﹝2008﹞3号 【执行日期】:2008-06-12
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宁农管﹝2008﹞3号
【字体:  
关于开展2008年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保经办机构: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宁政发[2006]274号)规定,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本年度新增人员,从次年开始参加领取资格验证。

二、验证时间

2008年7月1日至10月20日。

三、验证职责

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工作;区经办机构负责验证工作的检查、督促,市经办机构负责验证举报案件的稽查工作。

     四、验证方法

(一) 验证对象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证,到申领困难补助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困难补助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二)因重病、高龄、住院、严重残疾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其亲属可向申请困难补助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

(三) 验证对象居住在异地的,须提供由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认证人当年生存证明材料。

五、其它

(一)验证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证手续的,其困难补助待遇将从验证工作结束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补办验证手续次月起,恢复其困难补助待遇的发放。

(二)对领取困难补助待遇人员死亡、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以及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在收监执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和失踪等情况,街道劳动保障所接到举报,可随时进行领取资格验证,并应填写相关表格附证明材料报送区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核实后,困难补助费停止发放。

  (三)领取人及其亲属骗取困难补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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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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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08年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南京市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三无”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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