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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宁劳社农管[2007]1号 【执行日期】:2007-03-26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宁劳社农管[2007]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各分局,高淳县、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各分局,高淳县、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274号)精神,规范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认定

    1、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认定等相关工作程序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认定等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7号)的规定执行,即街道办事处公告通知现户籍在本区的被征地农民持户口本、身份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花名册等资料到指定地点登记,街道办事处核对后统计造册、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盖章后集中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建库。

    2、对符合条件但因故未能及时按街道办事处公告要求办理登记的被征地农民,按宁政办发[2006]157号文第四条 规定,其基本信息的采集认定仍按上述程序执行,由区政府审定盖章后每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补充。

    3、被征地农民征地实施地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应配合其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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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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