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27
【法律文号】:宁劳鉴委[2006]3号 【执行日期】:2006-04-0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宁劳鉴委[2006]3号
【字体:  
关于在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43号令)有关规定,为方便基层单位和伤残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事宜,现就我市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一级鉴定、两级管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统筹区县应设立代办机构,指定专人,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委托负责本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区县代办机构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受理本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材料;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评审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负责鉴定材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来访接待,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各区县原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聘用,可纳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统一管理,从事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到区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包括体检、评审等),遇特殊情况,区县可以安排个案直接参加市级鉴定。

五、鉴定结论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统一下达,加盖“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专用章”按1-5编号,分别由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代办机构管理使用。

六、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代办机构,分别使用“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县(区)办公室”印章。

七、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代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明确鉴定专用章、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专人保管,严格实行用章登记。

八、各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应按季度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存档,其它鉴定资料由各区县鉴定办公室归档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区县    劳动能力鉴定    通知

抄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制政策的会议纪要
·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尽快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意见
·关于发布2001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关于发布《南京市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