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4-24
【法律文号】:宁劳社医〔2008〕7号 【执行日期】:2008-06-0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医〔2008〕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三)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
    (四)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费用结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关于开展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