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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0-17
【法律文号】:宁劳社医〔2007〕12号 【执行日期】:2007-11-0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医〔2007〕12号
【字体:  
关于开展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南京建设,不断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维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进行妇科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妇科专项检查对象。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含退休人员)。

二、妇科专项检查项目。妇科体检(含手法乳房检查)、宫颈刮片、白带常规、妇科B超常规检查(含乳房、环位检查)。

三、妇科专项检查时间。妇科专项检查每两年一次,在两个年度内分期分批安排。

四、妇科专项检查方式

(一)实行定点妇科专项检查

申请成为妇科专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已获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联网,实现医疗信息实时传送;医院等级为二级及以下;具备规范的妇科专项检查场所和设备;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妇科专业人员。

市医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招投标基础上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各参保单位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单位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医院。

(三)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南京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花名册》、《南京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表》,由各参保单位负责填写并报送市医保中心。

五、妇科专项检查组织安排。根据市医保中心的统筹安排,各参保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妇科专项检查。

六、加强妇科专项检查管理服务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参保单位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须认真识别参保女职工的身份,仔细核对《社会保障卡》。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精心安排规范的妇科专项检查场所,组织和配备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确保妇科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数量。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妇科专项检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参保女职工的妇科专项检查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负责将检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七、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费用结算标准根据专项检查项目,结合物价部门定价和招投标的结果综合确定。市医保中心根据检查人数和考核标准执行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八、妇科专项检查工作关系民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女职工健康,建设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参保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妇科专项检查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参保女职工为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为参保女职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九、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统筹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十、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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