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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1-23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7]302号 【执行日期】:2007-11-23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7]302号
【字体:  
关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除名的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荆劳社文[2007]26号)收悉。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中第三条 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此复。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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