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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南京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7-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07-27
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南京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操作细则
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劳社失管[2006]1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宁劳社征[2006]9号),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提出如下操作细则: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且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人员。包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1号、宁财社[2006]370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帮扶就业的对象。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持《就业登记证》,凭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证明、经街道、社区帮扶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劳动报酬支付证明等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并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手续;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此类人员的灵活就业状态变更,在《就业登记证》上进行灵活就业记载,并在《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条件成熟后,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工作择时延伸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备案后,凭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署备案意见的《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于每月24日前,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

    五、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公布,缴费比例为3%。

    六、灵活就业人员自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当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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