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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5-11
【法律文号】:宁劳社征[2006]9号 【执行日期】:2006-05-1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征[2006]9号
【字体: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6]77号)精神,现就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我市失业保险。 经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从事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重新就业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凭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

      

    二、缴费基数

   (一)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当期缴费基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公布基数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当期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

   (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进行重点稽核。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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