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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宁劳社失管[2006]1号 【执行日期】: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失管[2006]1号
【字体:  
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6]77号),现就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经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从事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重新就业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凭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公布,缴费比例为3%。

   (三)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名制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作为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失业保险待遇管理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参保人员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农村劳动者在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后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均按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七)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确定,逐步实现全市统一。过渡期间各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县(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当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和公布。

  (八)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应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本市统筹区内不划转失业保险基金;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在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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