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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湖 北 省 审 计 厅 【颁布日期】:2007-9-30
【法律文号】:鄂劳社发[2007]79号 【执行日期】:2007-09-30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湖 北 省 审 计 厅
鄂劳社发[2007]79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最近,省审计厅下发了《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方案》,并已组织开展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基金的专项审计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保基金专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完成。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本着“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收回”的原则,认真整改,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尽快完成农保职能和机构的移交工作

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5号)和省编委《全省市(州)、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编制的指导意见》(鄂编函[2007]2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农保职能和机构的移交划转工作,絕大多数地方进展很快。目前,宜昌市、荆州市、襄樊市、孝感市、咸宁市、恩施州已基本完成县(市、区)农保职能和机构的移交;大多数地方按要求设置了农保机构、配备了人员、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尚未完成农保移交的地方,要按照部、省的要求,积极做好移交工作,尽快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尚未设立农保机构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政府汇报,尽快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科”,并配备好人员;尚未完成移交的县(市、区),要尽快行动,有关地方的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务必在10月底前完成农保移交工作。

三、积极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新型农保工作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劳动保障厅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制定新型农保试点工作方案,并根据各地的前期工作,选择若干个县市开展新型农保试点。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集体经济有能力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保工作的研究,制定新型农保试点工作方案,选择部分乡镇开展试点。

四、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抓紧制订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争取年内实施。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关,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批次用地,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凡未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湖  北  省  审  计  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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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召开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2007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农保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农保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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