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
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基本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尽快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起来。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target="_blank">文件下载 鄂劳社函[2007]210号
.doc
target="_blank">咸政办发[2007]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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