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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6-12-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12-28
【字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整体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印发,并就移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成建制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农保事业经办机构;乡镇按区域配备农保工作经办人员,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农保机构集中管理。

二、人员和经费。农保机构移交人员应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全额拨款的编内人员进行移交,原则上应是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在移交前自行清理,妥善处理。全省农保工作机构设立和编制配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编办调研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编委审定后实施。各地应按新核定的编制,将农保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基金管理。农保基金应按审计部门审计的处理意见尽快整改到位,确保移交过程基金安全。对违规挪用的农保基金,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整改和清理回收。对确因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未列入或未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而被挪用的农保基金,全力清收仍不能到位、造成基金亏空的,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补齐。对违规挤占挪用难以收回的,由批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偿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此项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

四、资产移交。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登记造册,明确权属。属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移交时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移交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农保机构划转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的移交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保移交工作的领导,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工作移交挤占挪用基金、私分财物。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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