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时间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止基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各地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要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要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内控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社会保险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同时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