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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4-28
【法律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6号 【执行日期】:2008-04-28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就管[2008]6号
【字体: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宁委发[2008]1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

“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业富余劳动力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富余劳动力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零就业家庭登记表》。

2、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登记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3、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登记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

1、“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请人,须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填写《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核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村劳动保障站的,由街镇劳动保障所办理)。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在《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签署意见,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申请人填写好的《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成册并汇总填写《零转移家庭情况汇总表》,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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