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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1-7
【法律文号】:宁劳社就管办[2007]21号 【执行日期】:2007-11-0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就管办[2007]21号
【字体:  
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就管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税[2006]250号)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确保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企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作用,现就开展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企业实体。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用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原企业富余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3、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监督情况

三、年检程序

年检按照企业自查和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企业实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材料;

(三)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工作,自查自检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企业状况、经营情况、免税金额);

2、2006年度国、地税部门免税批复的复印件;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报告书》(劳服企业、经济实体一式三份;新办服务、新办商贸一式四份)、《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报告书》(一式五份);

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新安置人员或减少人员需分别填报);

5、新安置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

6、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清单;

7、本年度《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原件。

(四)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五)为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审查年检材料,对一些企业进行上门抽查。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收回认定证明或认定证书。企业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或认定证书,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缴销认定证明或认定证书,通知税务部门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年检工作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

(二)年检顺序按照先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后经济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实体进行。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于2007年11月15 日至12月5日报送年检资料。

经济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实体于2007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报送年检资料。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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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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