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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2007年9月)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推进富民强市、构建和谐南京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就业难问题仍很突出,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仍需努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区县、街道(镇)、社区(村)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工作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一)明确援助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中规定的7类人员,及生活困难家庭(指城镇低保家庭及特困职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各区县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履行及时高效服务承诺,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实现“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脱贫一户”;对援助就业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的,帮助其在登记认定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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