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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7-27
【法律文号】:宁劳社就管办[2007]10号 【执行日期】:2007-07-2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就管办[2007]1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运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及各职业介绍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通过规范运作和诚信服务抢占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10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10号)、《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宁政发[2001]122号)等部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运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备案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其固定服务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具备联网的条件。

     2、职业介绍机构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应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注册或登记手续,并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结备案手续。

    3、职业介绍机构应至少具有两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按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4、职业介绍机构在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完善基础管理

    1、规范服务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服务制度,严格查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求职者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建立以下基础工作台帐:《求职人员花名册》和与之对应的个人《求职登记表》;《中介成功人员花名册》;《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名册》;委托招用人员的证明材料(委托协议、招聘简章和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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