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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颁布日期】:2007-1-22
【法律文号】:鄂劳社发[2007]11号 【执行日期】:2006-11-1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鄂劳社发[2007]11号
【字体:  
转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劳社部发〔2006〕40号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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