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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12-0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做好《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证》)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在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现就《就业服务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服务证》是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来宁求职择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凭证。

   《就业服务证》免费发放。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来宁求职择业(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二)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

   (三)能够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三、《就业服务证》申领程序

   (一)外来务工人员到我市各类依法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就业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暂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就业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

   (三)本市用人单位到外地组织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或市就业服务机构为被招用人员集体申办《就业服务证》。申办时应提供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统一填写《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申领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服务证》。单位应将《就业服务证》交由持证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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