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18
【法律文号】:宁国税发[2006]78号 【执行日期】:2006-04-18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国税发[2006]78号
【字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下列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要求,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其地方税务费在年度内实行预核定减免,年度终了,在次年的1月10日前申请汇算减免税。同时,除需要提供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外,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服务性企业还需提供《服务型企业营业收入明细表》。  

    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要求,申请税收减免的个体经营者,除需要提供减免税申请和《再就业优惠证》外,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减免税申请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建立国税、地税、劳动部门之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按季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研究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国税、地税、劳动部门中的相关部门发起召开会议,及时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劳动局每月月底前将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信息及时传递给国、地税相关部门。  

    4、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仍按宁国税发[2003]120号文的有关规定操作。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州市实施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