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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16
【法律文号】:鄂劳社发〔2007〕4号 【执行日期】:2007-01-16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发〔2007〕4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时间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6]42号文件,从2006年开始,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年度申报缴费核定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做好缴费人员的申报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每月185元至308元的标准(见附表)申报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本人自行选择。核定缴费月份截止到2007年6月。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按我厅公布的缴费标准申报缴费。

三、2006年度已申报缴费的缴费人员,其月缴费额低于185元(按2005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05×60%×20%计算)的可以进行补缴。补缴后按我厅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确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若不补缴的,则按原规定计发待遇。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target="_blank">2007年1月至6月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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