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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5-31
【法律文号】:宁劳社就[2006]4号 【执行日期】:2006-01-0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就[2006]4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农业局、商贸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物价局、统计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宁政发[2006]76号文件明确的以下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集体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二)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市改制或兼并破产计划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仍未再就业的军烈属;

   (五)城镇就业困难群体:“4045”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

   (六)符合城镇就业困难群体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监督等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本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青年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其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可增加到5万元;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可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上述企业在按时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可贴息50%,具体按《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南银营发[2006]5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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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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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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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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